广州海珠:小区业主加装电梯街道却不予备案,,,,,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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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布时间:2022-11-2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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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形貌】海珠区一小区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经由2年多的艰辛准备和起劲,,,,,于今年9月中旬取得了海珠区妄想局核发的建设工程妄想允许证后,,,,,按程序到所在街道服务处办理信息录入 (即备案手续)。。。可是街道城管科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对图纸设计方案文件举行审查,,,,,以及请第三方举行工程监理。。。由于这两项在准备历程中没有要求、更无人见告,,,,,两项涉及用度共约3万元不在准备预算规模内,,,,,导致没有这笔用度另请公司,,,,,也导致街道一直不给举行信息录入,,,,,加装电梯建设无法举行下去。。。 为相识决问题,,,,,多次和街道办相关事情职员相同,,,,,并以信访的形式请求街道城管科向区住建局、区妄想局讨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否强制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举行图纸审查及工程监理???街道告之虽然住建局回复说“建议审查及工程监理”,,,,,但街道城管科仍然以为是强制要求,,,,,否则不给予信息录入。。。 事实上,,,,,加装电梯的流程十分重大,,,,,区妄想局多次派专家到现场勘查,,,,,组织有资质的专家对南宫NG设计图纸方案重复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对委托的修建公司的相关资质 (包括监理资质) 认真核实审查,,,,,所有条件都切合要求,,,,,妄想局最后才予以允许。。。而凭证“穗规建字〔2019〕4号” 文件划定,,,,,未强制要求图纸审查、工程监理。。。 是先行政复议照旧直接行政诉讼???是向海珠区政府申请照旧向市政府???行政诉讼的被告(诉)主体是涉事街道服务处照旧海珠区政府???诉由是涉事街道办滥用职权照旧其他??? 凭证《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步伐》“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切合《修建工程施工允许治理步伐》划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办理质量清静监视挂号手续、申请领取修建工程施工允许证;;不需要办理修建工程施工允许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治理手续”的划定,,,,,首先要看业主所在楼栋是否属于“不需要办理施工允许证的情形”。。。若是,,,,,则为该楼栋业主理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属于街道服务处的法定职责。。。录入信息仅具有备案性子,,,,,行政机关只需要对业主提交的备案资料作形式审查,,,,,按“穗建规字〔2019〕4号”文件附件中资料清单的划定收取的资料齐全即可录入备案。。。该文件并无强制要求业主需经第三方公司的图纸设计方案审查,,,,,也无要求非要约请第三方举行工程监理。。。因此,,,,,涉事街道服务处对信息录入增设限制性划定没有执法依据,,,,,以此为由不予办理备案属于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此,,,,,该楼栋业主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若选择行政复议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至十五条的划定,,,,,应向街道服务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服务处作为被申请人。。。 若选择行政诉讼的,,,,,则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服务处作为被告。。。 可以“不推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涉事街道服务处对该楼栋业主提出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属于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也应针对其不推行法定职责而提起。。。 ?
广州海珠:小区业主加装电梯街道却不予备案,,,,,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提要形貌】海珠区一小区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经由2年多的艰辛准备和起劲,,,,,于今年9月中旬取得了海珠区妄想局核发的建设工程妄想允许证后,,,,,按程序到所在街道服务处办理信息录入 (即备案手续)。。。可是街道城管科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对图纸设计方案文件举行审查,,,,,以及请第三方举行工程监理。。。由于这两项在准备历程中没有要求、更无人见告,,,,,两项涉及用度共约3万元不在准备预算规模内,,,,,导致没有这笔用度另请公司,,,,,也导致街道一直不给举行信息录入,,,,,加装电梯建设无法举行下去。。。
为相识决问题,,,,,多次和街道办相关事情职员相同,,,,,并以信访的形式请求街道城管科向区住建局、区妄想局讨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否强制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举行图纸审查及工程监理???街道告之虽然住建局回复说“建议审查及工程监理”,,,,,但街道城管科仍然以为是强制要求,,,,,否则不给予信息录入。。。
事实上,,,,,加装电梯的流程十分重大,,,,,区妄想局多次派专家到现场勘查,,,,,组织有资质的专家对南宫NG设计图纸方案重复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对委托的修建公司的相关资质 (包括监理资质) 认真核实审查,,,,,所有条件都切合要求,,,,,妄想局最后才予以允许。。。而凭证“穗规建字〔2019〕4号” 文件划定,,,,,未强制要求图纸审查、工程监理。。。
是先行政复议照旧直接行政诉讼???是向海珠区政府申请照旧向市政府???行政诉讼的被告(诉)主体是涉事街道服务处照旧海珠区政府???诉由是涉事街道办滥用职权照旧其他???
凭证《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步伐》“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切合《修建工程施工允许治理步伐》划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办理质量清静监视挂号手续、申请领取修建工程施工允许证;;不需要办理修建工程施工允许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治理手续”的划定,,,,,首先要看业主所在楼栋是否属于“不需要办理施工允许证的情形”。。。若是,,,,,则为该楼栋业主理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属于街道服务处的法定职责。。。录入信息仅具有备案性子,,,,,行政机关只需要对业主提交的备案资料作形式审查,,,,,按“穗建规字〔2019〕4号”文件附件中资料清单的划定收取的资料齐全即可录入备案。。。该文件并无强制要求业主需经第三方公司的图纸设计方案审查,,,,,也无要求非要约请第三方举行工程监理。。。因此,,,,,涉事街道服务处对信息录入增设限制性划定没有执法依据,,,,,以此为由不予办理备案属于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此,,,,,该楼栋业主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若选择行政复议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至十五条的划定,,,,,应向街道服务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服务处作为被申请人。。。
若选择行政诉讼的,,,,,则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服务处作为被告。。。
可以“不推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涉事街道服务处对该楼栋业主提出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属于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也应针对其不推行法定职责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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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一小区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经由2年多的艰辛准备和起劲,,,,,于今年9月中旬取得了海珠区妄想局核发的建设工程妄想允许证后,,,,,按程序到所在街道服务处办理信息录入 (即备案手续)。。。可是街道城管科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对图纸设计方案文件举行审查,,,,,以及请第三方举行工程监理。。。由于这两项在准备历程中没有要求、更无人见告,,,,,两项涉及用度共约3万元不在准备预算规模内,,,,,导致没有这笔用度另请公司,,,,,也导致街道一直不给举行信息录入,,,,,加装电梯建设无法举行下去。。。
为相识决问题,,,,,多次和街道办相关事情职员相同,,,,,并以信访的形式请求街道城管科向区住建局、区妄想局讨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否强制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举行图纸审查及工程监理???街道告之虽然住建局回复说“建议审查及工程监理”,,,,,但街道城管科仍然以为是强制要求,,,,,否则不给予信息录入。。。
事实上,,,,,加装电梯的流程十分重大,,,,,区妄想局多次派专家到现场勘查,,,,,组织有资质的专家对南宫NG设计图纸方案重复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对委托的修建公司的相关资质 (包括监理资质) 认真核实审查,,,,,所有条件都切合要求,,,,,妄想局最后才予以允许。。。而凭证“穗规建字〔2019〕4号” 文件划定,,,,,未强制要求图纸审查、工程监理。。。
是先行政复议照旧直接行政诉讼???是向海珠区政府申请照旧向市政府???行政诉讼的被告(诉)主体是涉事街道服务处照旧海珠区政府???诉由是涉事街道办滥用职权照旧其他???
凭证《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步伐》“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切合《修建工程施工允许治理步伐》划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办理质量清静监视挂号手续、申请领取修建工程施工允许证;;不需要办理修建工程施工允许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治理手续”的划定,,,,,首先要看业主所在楼栋是否属于“不需要办理施工允许证的情形”。。。若是,,,,,则为该楼栋业主理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属于街道服务处的法定职责。。。录入信息仅具有备案性子,,,,,行政机关只需要对业主提交的备案资料作形式审查,,,,,按“穗建规字〔2019〕4号”文件附件中资料清单的划定收取的资料齐全即可录入备案。。。该文件并无强制要求业主需经第三方公司的图纸设计方案审查,,,,,也无要求非要约请第三方举行工程监理。。。因此,,,,,涉事街道服务处对信息录入增设限制性划定没有执法依据,,,,,以此为由不予办理备案属于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此,,,,,该楼栋业主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若选择行政复议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至十五条的划定,,,,,应向街道服务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服务处作为被申请人。。。
若选择行政诉讼的,,,,,则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服务处作为被告。。。
可以“不推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涉事街道服务处对该楼栋业主提出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属于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也应针对其不推行法定职责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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